网售化妆品拟实名,化妆品赠品有问题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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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广东省化妆品市场,引导广东企业规范生产,保障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打击违法行为,2月28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售化妆品拟实名
《条例》起草说明称,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购已成为广大消费者重要的消费方式,而化妆品是网络销售的重要品类,网络化妆品经营占据化妆品经营越来越大的份额。但网络化妆品经营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集中表现为假冒伪劣产品较严重、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等。
因此除了规定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责任,《条例》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应责任: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
未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的网络交易平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禁售擅自分装化妆品
为了让一些消费者感受“贵妇品牌”的化妆品效果,部分商家会销售私自分装的化妆品“试用装”。今后,《条例》拟禁止此类销售行为。
《条例》拟规定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括14类,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者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未经批准和检验进口的,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的,无法证明来源合法的等。
《条例》还特别说明,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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